微信朋友圈较之一般网络看起来相对私密,那么如果在其中辱骂他人,法院会如何认定呢?南通海安一男子因婚没结成,且要求前女友返还礼金被拒,于是在对方的一条朋友圈动态下方连发三条侮辱性评论,结果被对方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
5月1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微信朋友圈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判令该男子在案涉朋友圈动态下方赔礼道歉,但未支持其前女友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要求。
未能结婚男方要求退还礼金,女方拒绝引发纠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1年5月,张娟与陈伟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恋爱。2021年7月,双方协商订婚事宜,定下由陈伟给付张娟礼金18.88万元。几天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陈伟当日以现金形式按约给付张娟礼金。同时,陈伟另以现金形式给付张娟“改口费”4000元。
遗憾的是,双方后因感情破裂未能结婚,陈伟于是向张娟索要礼金,但张娟一直未予归还。陈伟气愤不已,2022年2月的一天,他在张娟的一条朋友圈动态下方连发三条评论,内容包括“以为自己是仙女,自己长什么样心里没点数吗?还要那么多聘礼,你值这个价钱吗,你配吗”等。
张娟认为,陈伟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连续十日在其朋友圈案涉动态下方书面道歉,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律师费4000元。
该案一审过程中,陈伟主动删除了上述侮辱谩骂性评论。一审另查明,陈伟于2022年3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把张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娟返还陈伟彩礼18.88万元,张娟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赔礼道歉
对于张娟提起的这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本起纠纷是双方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而导致。当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伟在追讨彩礼的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而非在张娟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该行为显然会对张娟的名誉造成影响,故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陈伟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共同的好友可见,传播范围较小,张娟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同时,张娟亦可及时删除对方在其朋友圈的相关评论,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对于张娟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张娟虽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时期张娟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处理,故无法确认该笔律师费为本案所产生。
综上,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陈伟在案涉朋友圈动态下方向张娟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张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张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朋友圈更“精准”,如后果严重可构成犯罪
对于该案,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陈伟在张娟朋友圈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的共同好友才可见,传播范围相对较小,但毕竟在相应的朋友圈子造成一定的影响,并给张娟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侵害,故张娟要求对方在其朋友圈案涉动态下方书面道歉于法依据,应予以支持。
同时综合分析事情的起因、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未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并无不当。
“如今,微信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但要记住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钱锋指出,与传统的网络相比,微信朋友圈看似是私人空间,发布的不当言辞传播范围不及互联网,但是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熟人圈子,在其上发表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却是更为“精准”和“深度”的。因此,如果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甚至会构成犯罪,当事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万承源 古林)